9月12日,经研究决定,国家标准委决定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铸造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农药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农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5项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有意向的专家学者可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参与上述标准的修订与完善,共同携手捍卫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铸造企业或铸造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农药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规定了农药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同时也适用于供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值得注意的是,本标准同样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鉴别。
《农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规定了农药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建设、运行管理、监测和关闭退出等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规定了贮存容器、事故应急、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运行及关闭退出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易燃易爆、废弃剧毒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贮存除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控制要求外,还应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
相信,有了上述五项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工业污水、废气的排放将更加严格,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能取得新的进展。